"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以下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捐赠的财产以及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其他财产;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配偶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而得到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夫妇可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有.部分共有。由于这一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很容易产生争议,因此法律规定,这种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高等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个人财产应当分开.夫妻共有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对此,有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相抵触,已不再适用,其余均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依据,包括:1.配偶双方就财产归属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者口头上同意,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按照协议处理。但是逃避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从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工作中获得的收入;(2)一方或双方继承.被赠与的财产(除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仅属于丈夫或配偶的财产外);(3)知识产权一方或双方获得的经济利益;总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一项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哪一方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如果双方决定离婚,则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进行分割。这样一来,就不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如果发生私自转移财产的行为,可向法院申请冻结双方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