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建立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成立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公司。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二条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高新区管委会、科委、计委、经委、农办、乡镇企业局等政府有关部门投入的资金;

(二)上级有关部门支持的资金;

(三)企业、个人的投资入股资金及社会捐助资金;

(四)各项投资收益。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条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公司管理、市场运作、专家评估、明确投向、控制风险。

第四条在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起步阶段,其资金来源以政府投入为主,资金投向须符合政府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需要。

第五条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和运作必须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充分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坚持科学决策、择优支持、滚动发展,保证资金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六条资金必须集中使用,统一管理,健全制度,加强监督;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资金挪为他用。

第四章投资方向

第七条资金的投资方向包括:

(一)符合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经济结构调整和提升改造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包括正在研制开发的项目,已经完成研制开发进入中试的项目和产品开发成功,已进入创立、发展、扩张和成熟阶段的企业。

(二)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四个领域并已进入发展和扩张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为投资重点。

投资对象必须符合投资方向和依据本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五章投资方式

第八条参股投资。重点是选择经营业绩显著,项目具有高成长性、投资回报率高、已具备一定的发展规模、市场明确在三到五年内有较大的上市或其他股权转让变现可能性的企业,以参股方式并以适当方式参与经营管理。参股投资方式是资金主要的投资方式。

第九条控股或独立投资(全资)。重点是选择具备及佳发展潜质的创业型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而且水平在国内领先以上、市场前景特别好的项目,独家投入建立企业,以促进优秀成果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