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以生态环境保护或风景区开发为由吊销企业采矿许可证,应当怎么办?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有很多地方以生态环保、风景区开发、饮用水源地保护为由等等原因吊销某些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或者关停企业。那么,遇到这种情况,企业主应当怎么办?

湖北某矿业公司,2010年成立,2011年5月进行投产,后来,区有关部门以风景区开发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由,国土资源部门吊销了该公司的上述采矿许可证,该公司被迫停止生产,未予任何补偿,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采矿许可证是属于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终止或吊销或停止之前设立的行政许可,对许可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补偿,前提应当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本案作为环保关停的情形之一,较之实务中的其他情形相对简单。而近两年随着环保政策的加大施行,实务中遇到的环保关停常常表现为行政职能部门以违建为由下发的责令限期拆除、以违法排污为由的责令限期拆除、以水源区禁止建设为由的限期搬迁及以禁养区为由的限期关停等。这时,我们的维权策略主要集中在:1、判定是否存在排污行为,是否属于禁养区、水源划定保护区等;2、是否合法经营、有无违章建筑;3、是否取得环保手续及特许经营相关手续;4、政府执法行为,包括执法事实依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合规;5、补偿要合法合理;6、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如果真的是以环境问题为由责令限期整改,企业自己去改正整改之后不服的,才会进一步作出一些处罚,也不是说直接进行处罚。

涉及到手续的问题,尤其很多在企业招商引资过程当中,遇到本来要主管部门答应给办手续,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或者地块规划的调整等等原因,没有办手续的,这类涉及的法律问题,尤其2020年初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有相关的一些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要讲究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文件都有相关的说明。

如果说企业主花钱买了地,没有给办手续,可能涉及到一些出让合同的行政合同、行政协议等法律上的问题,还有就是寻找相关的依据证明或者会议纪要或者相关的合同,有协议或者会议纪要,或者有其他的文件证据证明主管部门在出让土地的时候答应给办这些手续,如果没有办到的,也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能,履行相关的义务。

退一步说,这个案例应当说是有手续,只是相关部门没有办,那么主管部门的原因或者行政机关的原因没有给办手续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一些责任,而不因为企业手续没有办下来,而导致补偿问题减少,这也是不公平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