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咨询的“最高法院对交通事故赔偿有什么规定”问题回复如下:您好!你问的最高法院交通事故判决书如下原告邓XX,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XX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高级库存车辆盘点员,住XX市XX区。委托代理人罗XX,XX李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XX,XX李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XX,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XX省XX县。被告XXXX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282号。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XX,公司安全科长。被告XX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村八组178号。法定代表人何XX,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佘XX,公司安全员。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城南东路291号,现营业地XX市XX区韶山南路华翼府B座2楼。代表人陈XX,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XX,XX市XX律师事务所XX分所律师。原告邓XX诉被告彭XX、XXXX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出租车公司)、XX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运输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XX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周XX独任审理,于2011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XX的委托代理人罗XX,被告彭XX,被告XX出租车公司委托代理人XX、陈XX,被告XX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佘XX,被告财险XX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彭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XX诉称,原告邓XX乘坐被告彭XX驾驶的出租车在XX市XX区时代X光大道融城领袖佳园路段与被告XX运输公司的货车相撞,造成原告邓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邓XX无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邓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6667元,其中医疗费2176元、误工费22020元、护理费2631元、交通费5600元、住宿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鉴定费900元。被告彭XX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XX出租车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XX运输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财险XX分公司辩称,被告财险XX分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但不与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彭XX系XX出租车公司驾驶员。2011年8月17日下午5点30分左右,邓XX乘坐彭XX驾驶的XX出租车公司湘AT7060号出租车,沿XX市时代X光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融城领秀佳园路段时,与XX运输公司的湘AZ4719号重型自卸货车后轮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邓XX和彭XX受伤的交通事故。邓XX随即被送往XX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从 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共住院8天。彭XX和XX运输公司共同支付了邓XX在XX市中心医院急诊及住院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并支付了护工的部分陪护费用。在邓XX住院期间,邓XX的亲属亦在医院陪护。出院后,邓XX回其工作地XX继续门诊治疗,并自行支付了门诊医药费。此外,彭XX和XX运输公司还另行赔付了邓XX手机的维修费1600元。接受邓XX的委托,XX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邓XX后续治疗费和误工时间进行鉴定,于2011年12月7日出具XX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1)临鉴字第17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被鉴定人邓XX后续医疗费预计1万元左右;2、被鉴定人本次损失误工时间评定为3个月左右。此次事故责任经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区交警大队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XX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刘X(XX运输公司湘AZ4179号货车驾驶员)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邓XX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