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根据这一规定,监护人只有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除非其处分行为必须对被监护人有利。监护人变卖被监护人的房子如果监护人把被监护人的房子卖了,但被监护人是智力残疾人,交流都有一点困难,上法院告监护人的同时不可以向法院审请买房人以原价退回被监护人的房子。要求买房人以原价退回被监护人的房子需另外起诉立案。《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