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违法,将来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离婚当事人往往并不清楚法律的相关规定,所以难免在离婚协议书中出现不合法的内容。虽然在办理协议离婚时,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但他们毕竟不是离婚专家更不可能精通法律。所以,他们只能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可能发现具体内容里所隐藏的法律风险,导致男女双方离婚后极易发生纠纷。甚至会出现双方协议离婚后,法院对子女抚养或离婚财产而问题重新确定、分割的现象;

2、协议离婚的适用范围较窄,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比如协议离婚只能在一方当事人的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必须对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分歧,以及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等;

3、离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由于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私下达成的,没有经过法院的确认。所以,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像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那样非常确定的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后一旦某一方反悔,另一方是无法凭借离婚协议书直接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只能以离婚协议书为证据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待经过法院审理确认了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后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而审理过程中便有可能出现前面所说的:离婚协议书的某些内容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而最终导致离婚协议无法继续执行的结果。

4、离婚协议中在处理实际细节问题时缺乏操作性,一些当事人认为既然是协议离婚就不需要花钱找律师解决了,许多问题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造成发生问题时无章可循,协商无果,诉讼又很难解决的尴尬,变得离了婚后事情还是没完没了,心烦意乱,精神憔悴。

鉴于协议离婚的这些缺点,本律师认为:大家在面对离婚时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谨慎选择离婚方式。只有在有把握能够克服上述缺点时,再考虑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