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何退还?

可以直接申请退税处理,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知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道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回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答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因此,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可以合法的获得退税的,但相关情况必须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并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办理退还个人所得税,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工作人员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