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遗嘱财产要有明细吗

虽然法律上规定最好有详细的财产清单,但只要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现,可以不用列出明细,可以以全部个人财产为概括叙述。

二、公证遗嘱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公证遗嘱需要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二)遗嘱的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三)公证人员的谈话笔录内容

1、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2、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3、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4、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5、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6、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