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财产案的司法鉴定费是依据诉讼标的与鉴定物之间的较小数额,按标的额逐级计收。比率如下:(一)不超过100,000元的,按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十万元或五十万元的部分按1%征收;(三)50-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收取;四、超过一百万至二百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五)20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4%收取;六、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部分按0.2%征收;(七)超过一千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对鉴定费用的数额较大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