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协商的原则。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即离婚时,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2.男女平等的原则。依据《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当分得少,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要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的权利。3.照顾子女和女性权利的原则。如果协商不成,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为原则进行判决。4.给予赔偿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一方为抚养子女.照顾一方.如帮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另一方应赔偿。"即在法律上分割夫妻财产时,承担更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索取补偿,补偿可以从分割的财产中支付,分割财产不足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5.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赔偿。婚姻家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重婚的;(2)重婚的;(3)造成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