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本罪属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虐待受害人家属,造成受害人严重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虐待行为并达到恶劣情节。此处所谓“虐待”,具体地说,即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制超负荷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多种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迫害、折磨和摧残。与偶尔的辱骂或偶尔体罚行为不同,虐待行为有以下显著特征:经常甚至持续发生,并且有相对连续性。所谓「家庭成员」,指同一家人共处一家。无家暴者,不构成本罪。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构成犯罪必须情节恶劣。“情节恶劣”,就是对这一罪和非罪的重要界限。情节恶劣,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残忍;虐待年老、年幼、生病的家庭成员;或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等。“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受害人经常遭受虐待,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死亡,或不堪忍受而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