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设立方式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设立方式: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募集设立。在设立公司时采取这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由投资者自己选择。发起设立方式,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方式,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则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进行募集,以这种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募集设立的公司。二、为什么股份有限公司适合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为此,发起人必须认购法律规定的某类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也就是说,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发起人认购的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还需符合其规定。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中国的规定比例是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