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申请信用卡,并进行审查

凡是办公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均可以申请领用单位卡。凡居住户口及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的年满18周岁、有稳定职业、有正常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个人,提供担保后,均可申请领用个人卡,申请个人卡必须提供担保,担保形式主要有单位担保、个人担保、资金或者财务抵押担保3种。

银行在对申请信用卡的单位或个人及其担保的基本条件、资金、信誉、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评估后决定是否发卡。

2.存入备用金

申请信用卡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申领手续,经银行批准后,在办理领刚信用卡时,必须交存一定金额的开户资金。

3.建立和发展特约商户

特约商户是指那些能够受理银行信用卡业务、为持卡人提供购物、消费服务的经济实体,如宾馆、商店、娱乐场所等。银行在建立特约商户后,要与之签订“受理信用卡协议”,并按1%一3%的比例收取销售回扣。

4.购物、消费存取现金及授权

持卡人到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时,经办人员应认真检查信用卡,并请持卡人㈩示身份证进行核对,当证实该信用卡可以使用后,经办人员即可取出银行提供的签购单为持卡人办理付款手续。

持卡人到指定的储蓄所存取现金时,经办人员对信用卡审核无误后,即可压·卡,经签名、验看身份证等核对后予以办理存取现金手续。同时持卡人也可在发卡行所属的ATM机上存取现金。

当特约商户遇到持卡人消费超过或者取现超过规定的,须向发卡机构申请授权。发卡机构根据电话或者电传,经调阅档案并予以认真审核后作出同意、拒绝和没收卡的授权答复。

5.办理结算,发支付清单

发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及相关票据,如签购单、存款单、取现单等,办理结算:并将每个月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情况,以支付清单或对账单的形式送达持卡人核对。

6.挂失与止付

当持卡人的信用卡被盗或丢失,应立即持本人证件及有关证明到就近的发卡机构办理挂失。

发卡机构将挂失卡和失去信用的持卡人所持有的信用卡进行止付,并将其编入止付名单,禁止其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