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期限为两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如实施了逮捕行为,所以后面一次特殊调查的时间不能超过两个月,当然也有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嫌疑人在被逮捕后,对其侦查期间的羁押不超过二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嫌疑人在被逮捕后,对其侦查期间的羁押不超过二个月。下级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下级人民检察院和省、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重大、复杂的流窜犯罪案件,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按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后到了侦查终结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省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况,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