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鉴定需要有哪些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1)建筑工程结构检测、鉴定。

(2)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安全性、适用性、适修性、耐久性、可靠性鉴定。

(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装质量检测,道路桥梁功能性能和结构安全性能检测及维修加固鉴定。

(4)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

2、建筑热工及设备系统检测鉴定。

3、建筑物扩建、改造鉴定。

(1)建筑物整体平移、顶升、纠倾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2)建筑加层、室内空间改扩、托梁换柱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4、建筑物结构加固鉴定。

(1)建筑主体结构加固、补强设计与施工鉴定及混凝土裂缝修复鉴定。

(2)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3)筑抗震、防灾、建筑结构灾后抢修及修复鉴定。

5、工程造价及建筑图纸设计标准复核鉴定等。

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常见的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费,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均未作出规定。此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依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相关规定。

法院入选名册资格控制、司法局登记注册公告行政许可、物价局的行政价格管理,最终对司法鉴定收费的控制,造成个别司法鉴定收费逐年增高,个别司法鉴定人员地位超越法院审判权力。

三、工程质量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司法鉴定费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一般由申请鉴定方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双方均要求鉴定的,双方各预付一半。

同时,应注意:

1、当事人一方申请鉴定,但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或接到通知后未参加鉴定程序或未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视为对鉴定请求的放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人民法院有可能以当事人另一方所提供的证据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在一审中放弃鉴定请求的一方不得在二审中以此为由主张一审程序违法。

2、一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申请鉴定,一方因未预交鉴定费,人民法院未支持其鉴定申请,而鉴定结论最终根据另一方的申请作出的。二审期间,一审时未预交鉴定费的一方仍然有权以一审时根据另一方申请作出的鉴定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为由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