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之后,尽管夫妻关系结束了,但是没有监护的一方仍有权与子女会面,在法律上被称为探视权。家长有权去看望孩子,但很多家长为了避免孩子受到影响,会拒绝探视,那么离婚后如何避免另一方去探视?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如认为探视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严重损害,可拒绝探访。探访权的行使应以最有利于子女的利益为原则,在行使探望权时,若违反子女的最大利益,应暂停行使探望权或限制其行使。在中国内地暂停探望权的法律依据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国外的相关判例,更多地以违反子女利益为由,禁止见面沟通。但是,这样的立法,显然充分体现了“子女本位”,从表面上看是为了子女的利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但是,仔细斟酌,不见得会,反而很容易导致探望权的滥用。暂停探望权为一种最后的行为,应当在对子女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如不加以严格限制,探望时应停止,这不仅损害了父亲或母亲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而且对子女未必有利,我们很难做出绝对判断,禁止孩子和父母一方交往必然有益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再者,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的权利,虽然这一权利的行使要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应当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但毕竟是父母的权利,也就是父母离异后与孩子保持联系,了解孩子的成长情况,对孩子进行教育的一种主要方式,所以绝不能把最后的法律措施扩大。因此,在法律上应当规定相应的“探望权”复归制度,能够更好地协调探望权的权利性和保护子女最大利益的关系。撤销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行使复探权。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探视权人可以为自己辩护,维护自己的探视权。暂停探望权的裁决一经做出,即产生了法律效力,探望权人必须遵守。由于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提出上诉的裁定仅有三种,即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决、驳回起诉裁决、因此对于暂停探望权的裁定不得上诉。探访权的规定对离异子女享有完全的父母之爱具有保护作用,但这也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对在离婚战争中产生怨恨的离婚夫妇,经常不自觉地履行判决,而审判员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在每周或每月陪同探视权人前去探视。法院对其子女不愿见到探望权人的情形,强制探望是违背立法宗旨的,法院也无能为力。因此,法律是一种神圣而非万能的法律。只要当事人的法律制度、维权意识、自身素质达到一定的高度,离婚夫妻才能真正享受到充分的探视权利。应该注意的是,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离不开父母双方的教育、照顾,父母不可出于自私的理由,拒绝子女探访。如果对于孩子的精神,身体和心理都没有较大的危害,那么我们就没有拒绝孩子被探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