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相称性,夫妻一方不得阻碍另一方平等地享有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权。夫妇在共同财产上要共同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包括: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承担,共同财产不能充分负担时,夫妻各自承担个人的财产或提供家务。其范围主要有:(1)维持婚姻中共同生活的费用;(2)抚养孩子的费用;(3)家庭成员所需的医疗费用;(4)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子女所需的教育费用;就业培训费用;(5)其他必要支出,用于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最基本的原则是家庭生活费用由夫妇共同负担。对于拥有共同财产的,首先要由共同财产承担,没有足够的共同财产时,分别按个人财产或提供家务活分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而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共同债务的偿还,首先要用共同财产清偿,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分别对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为管理共同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应以共同财产承担。取得工伤赔偿,是以遭受工伤、造成人身伤害为依据。由此来看,工伤赔偿具有很强的个人性质。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即使是婚后获得的工伤赔偿,也不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应按受伤害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则在离婚时不得将工伤赔偿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