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拘留者,公安机关对其拘押后24小时内必须进行盘问。如果发现不应被拘留,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需要进行逮捕的,可以获得保释或者监视居住。警察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30日。可申请保释,但一般公安机关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