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列规定,被判实刑服刑后,可立即持上判处实刑的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回的保证金:(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城市,县;(二)住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在开始执行刑期之后,意味着获得保险的审判已经结束。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城市,县;(二)居住地、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时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措施。(一)不允许进入特定地点;㈡不得与某一人会面或通信;㈢不得进行任何具体活动;(四)将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管。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责令其有悔过的,对其进行罚款,并对其进行罚款,并对其进行拘捕。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对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程度、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数额。保管员应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之专门帐户。《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持取保候审通知书或相关法律文书到该银行提取退回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