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由于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界在分手费纠纷的救济处理上没有统一的做法。 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审理分手费纠纷案件时确认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判决支付分手费的一方履行分手费支付义务。 另一种情况是不承认分手费的法律效力,驳回接受分手费一方诉讼请求的判决。 正文《引子》中成华法院和龙泉法院对分手费的不同判决结果就是这两种情况的典型例子。 目前,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用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界对分手费用纠纷的处理尚无定论,但对分手费用纠纷的司法救济不能胡说,而应该从分手费用的特点和相关民事法律原则来把握。 笔者认为可以从处理分手费纠纷的法律适用、审理分手费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原则、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处理分手费纠纷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之间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序良俗,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受法律保护。 男女解除恋爱、同居、订婚、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者一方自愿支付分手费,无疑是双方民事活动和民事行为的产物,是双方基于特殊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关于分手费的认定和处理也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确立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尊重社会
1、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9]这是民法通则确立的主要和核心原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要求。 在男女恋爱、同居、确立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这是认定和处理分手费的最基本前提。
2、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这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既然男女双方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在恋爱、同居、订婚、解除婚姻关系时,是否约定,一方是否支付分手费,支付多少分手费,如何支付分手费,都应该由男女双方自己决定。 这个原则现在被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这意味着民事主体应当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要求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上不得有失公平。 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建立婚约关系、婚姻生活中,因双方感情破裂、关系发生变化,无法交往、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得因对方强烈要求分手,而要求对方支付高额分手费。 双方约定自愿支付较高分手费的,或者一方自愿支付的,双方发生分手费纠纷寻求司法救济的,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时,应当体现社会正义和公共道德的要求,并根据支付分手费一方的支付能力大小适当调整分手费
4、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具有善意,即当事人行为合法、讲信用、守约定、不规避法律、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履行义务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订婚、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的或者一方自愿支付分手费,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至少应当是支付分手费一方的内心自愿。 双方分手后,支付分手费的一方应当讲信用,遵守约定,按照双方约定或者自己的约定支付对方的分手费。
5、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10]本原则表明民事主体能够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事权利以实现一定的利益满足自己物质和精神需要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民事主体依法对行为人采取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或者其他补救措施男女分手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支付分手费,是双方解除恋爱、同居、订婚、婚姻关系时产生的财产关系,该财产关系的内容是一方享有收取分手费的民事权利,另一方负有支付分手费的民事义务。 收取分手费的一方收取分手费的民事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即支付分手费的一方在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及婚姻关系后,不按照双方约定或者自己约定支付分手费,收取分手费的一方有权向支付分手费的一方追偿,追偿不能实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民法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11]这是民法对民事主体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订婚、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者一方自愿支付分手费的行为,也应当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至少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和强制性的规定,或者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否则,双方约定或者一方主动支付分手费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无效民事行为的结果——分手费也应当无效。
7、尊重公德和公共利益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它是指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和效果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要求。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订婚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者一方自愿支付分手费的行为,也必须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否则,分手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