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刑事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对其进行盘问。对发现不应羁押的,发出释放通知书,由看守所出具释放通知书,向被拘留者发出释放证书,并立即释放。经审查在押犯罪嫌疑人,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如有需要,在拘留期间,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或者办理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3.在羁押期间未查明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4.撤销案件的,将被拘留者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及案件进行了审查后,要尽快对犯罪嫌疑人及案件进行调查,一般来说,最长审理时间不会超过37天,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案情,则需在此时限内提供最后准确断案结果,可由上级机关决定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