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避免双重征税

风险投资基金一般采取封闭契约型,其主体通常不是法人实体,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公司型的机构需要交纳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而风险投资基金的主要优点是基金本身不需交纳公司所得税,即有限合伙人与无限合伙人只需承担个人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就可。

目前我国法律与法规对风险投资基金的发起与设立,以及运作程序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税收上也无法正常操作。而以公司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则需要交纳双重的税收。在国外的某些国家和地区,政府为了鼓励风险基金的发展,对基金公司也实施减免税。

2、鼓励投资税收优惠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将投资人当年投入风险基金中的资金数额从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当年的应纳所得中扣除。对于投资人已交纳的所得税,可对投资人在此后的未来几年中所应缴纳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作抵扣处理。这一举措对于一批富有的个人参与风险投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天使投资人”就是这种情况,他们在分享高风险带来的高收益的同时,规避了巨额的纳税义务。

3、资本利得税优惠

70年代时,美国风险投资发展处于十分低落的期间,为了推动风险投资的发展,美国对其税收做了新的调整,其中把长期资本利得税从49%降到28%,1981年美国政府出于旨在振兴国内尖端产业,谋求高新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又将长期资本利得税降到20%。由于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高科技项目对国家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因此建议我国对投资此类风险投资基金所获红利和资本利得,也应在个人所得税上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