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检活动是一种常见的活动。随着我国市场的日益开放,商检活动的也越来越频繁。而相关的商检工作人员如果玩忽职守,在其位不谋其职,那么就可能涉嫌商检失职罪。那么商检失职罪判刑是怎么规定的呢?以下主要为大家普及一下相关的内容。

一、商检失职罪怎么判

(刑法第412条第2款)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什么是商检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商检失职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犯罪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须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商检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过失的心态。

商检失职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商检失职罪。

(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失职的行为。

商检失职罪在客观上的失职行为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

商检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

三、商检失职罪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商检失职罪时,应区分商检失职罪与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不同。商检失职罪出于过失,而前者则是出于故意。同属应当检验进出口商品而不检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不合格或者可能不合格而放任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则属明知,如果为了徇私,对之就应以后罪即商检徇私舞弊罪治罪。反之出于过失,即虽知道被检商品有可能不合格并因此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根据进出口双方的品质、信誉等各种因素,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严重后果的,此时,则应以商检失职罪论处。

可以看出来,在商检活动中出现商检失职行为,是非常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因此,相关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坚守本分,认真工作,同时也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商检失职罪判刑的标准,并以此不断地约束自己,不能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