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可诉诸法庭。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未满18周岁的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有向父母索取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用包括孩子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无法独立生活的孩子”是指尚在上学的孩子在高中及以下学历,或者丧失或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前丈夫没有履行赡养义务,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向初审法院反映,由初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如前夫仍不听从劝告,不接受教育,拒绝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一方当事人可向初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庭进入强制诉讼程序,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实施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等内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即对于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内容的有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综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