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就是说,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抚养子女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不能以此义务而换取随意处分子女财产的权利。

监护人为了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需要受到限制的。

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出发,监护人对其财产有管理权,包括使用、收益的权利及其为了使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增加的处分行为,否则不得对其财产进行处分。

虽然监护人可以合理地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是监护人在行使处分权时需要受到一些制约。作为监护人,有两点须注意:

1、被允许的未成年人要对允许处分的一定财产有财产所有权;

2、对被允许就业或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财产有管理处分的权利。

对此,监护人若进行干预,必须征得未成年人的同意。为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设立特别监护人(特别代理人)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有积极意义。如果,监护人的财产利益与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相背以及当第三人赠与未成年人财产时指明不能由其监护人管理,可以设立特别监护人或特别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管理该项财产,或者经监护监督机构、或者法院许可其监护人可以为某项法律行为,从而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从《民法通则》的规定中了解到,通常情况下,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只能在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时,才能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处分,而不是可以随意的动用孩子的财产,不然的话就相当于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此时监护人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而其他有资格成为监护人的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