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请求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能从工伤保险机构领取工伤待遇,相应的工伤待遇只能由用人单位支付。笔者认为:为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在劳动者提出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请求后应当裁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主要理由有:第一:依照《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第二十七条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制定”。该条规定只要工伤职工“自愿”一次性领取,就“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而省劳动行政部门的制定权限范围仅为“计发办法”(计算发放办法) 。依照《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实行一次性领取待遇”、“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依照按月伤残抚恤金标准计算20年,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18个月”。该条款限定领取一次性待遇的条件是“双方协商同意”,该限制条件超出了前述《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授权范围,和该试行办法的条款相冲突应为无效。该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