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30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请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者立即释放。观点不被接受的,可上交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高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查,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总之,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之后,认为需要逮捕嫌疑人的,需要报请检察院批准。目前,作为公诉人,主要要做的工作就是查清案情,看有无逮捕的必要和条件,如有必要,还可询问证人和嫌疑犯。收到批捕申请材料七天内,检察院作出是否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