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拿別人东西属于盗窃吗偷盗指的是隐秘盗取的行为,误拿別人东西不算偷盗,但当你发现是别人的东西的时候还持续占为己有乃至拒不偿还的话,就有可能构成侵吞。二、偷盗罪构成要件(一)偷盗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公私资产的所有权。侵略的目标,是国家、团体或个人的资产,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别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能够成为本罪的目标。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目标。偷盗罪侵略的客体是公私资产的所有权。所有权包含占有、运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儿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的规则:“偷盗违禁品,按偷盗罪处理的,不计数额,依据情节轻重量刑。偷盗违禁品或违法分子不法占有的资产也构成偷盗罪。”偷盗罪侵略的目标是公私资产,公私资产既包含有形资产又包含电、煤气、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可是一些特别的资产如枪支、弹药,正在运用的变压器等处于不同的位置、状况,它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违法目标时,它所代表的违法客体也不同。如偷盗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损坏通讯设备罪,偷盗库房中的电线则构成偷盗罪。由于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资产的所有权。偷盗枪支、弹药则构成偷盗枪支、弹药罪,不构成偷盗罪。由于它侵略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偷盗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资产,一般可不按违法处理。对确有追查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二)偷盗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具有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或许屡次盗取公私资产的行为。所谓盗取,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毅力,将别人占有的资产搬运为自己或第三者(包含单位)占有。需求留意一下几个问题:(1)盗取行为虽然一般具有隐秘性,其本意也是隐秘盗取,但偷盗不能限定在隐秘盗取上,否则会照成处分的不公正。我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偷盗公私资产”,并没有说是“隐秘”,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1998.3.17)却将“偷盗”解说为“隐秘盗取”,所以我国刑法通说就以为偷盗需求隐秘盗取,即行为人自以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获得为隐秘盗取。可是,一、行为人的“自以为”是归于片面内容,不归于客观要件。二、彻底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斗胆地到案发地“光明磊落”地拿东西,可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挠的状况,按照通说很难科罪。三、仅凭行为人“自以为”隐秘或揭露决定违法性质,也难以科罪。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偷盗的事情非常多。所以,盗取不需求“隐秘”进行。(2)盗取行为是扫除别人对资产的分配,建立新的分配关系的进程,假如仅仅单纯地扫除别人对资产的分配,则不是偷盗。盗取的手段与办法没有约束,即运用了诈骗办法,可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知道过错处分产业的程度,也是偷盗。(3)盗取是一种经过平和方法将别人占有的资产搬运第三人占有的进程,假如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偷盗。(4)要建立偷盗,需求盗取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盗取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求依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屡次偷盗依据司法解说:“关于一年内入户偷盗或许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确定为‘屡次偷盗’,以偷盗罪科罪处分”。可是这太绝对化,需求归纳多方面得要素确定“屡次偷盗”。(三)偷盗罪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纪(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四)偷盗罪的片面要件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直接成心,且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其间不合法占有不只包含自己占有,也包含为第三者或团体占有。对不合法盗取并占为己有的资产,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别人或许又被别人不合法占有的,不影响偷盗罪的建立。假如对某种资产未经物主同意,暂时移用或借用,无不合法占有的意图,用后预备偿还的,不能构成偷盗罪。综合上面的介绍,误拿别人东西没有主观故意,不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则不属于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