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1、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情况在实际纠纷此中经常发生,一般按照下述方式来确定竣工日期,说明发包人放弃了工程质量的抗辩权、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既然发包人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了,多数时候发包人有意拖延验收,则理应将发包人占有使用建设工程之日视为竣工日期,致使工程无法及时验收。本来按照合同法规定。既然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了。

2,则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定为竣工日期是比较合理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拖延验收的。

3,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