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强制拆迁维权。如遇强制拆迁,可采取下列两种维权方式。1.行政审查。政府部门发布了《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规定不服判决的,可在接到拆迁决定后60天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群众只能向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执法部门或拆迁办所作决定如不满意,可直接向法制局提出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群众,既可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法律界人士指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60天,即申请人自知或者应该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期限是无效的,但如果群众确实不知道决定早就下达,也可以行政复议,但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假如拆迁者拿出了群众知情的证据,群众的复议要求就会被拒绝。2.行政诉讼即"诉讼"此次政府发布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明确规定,“群众不服裁决,也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复议与诉讼不能同时进行,既有复议后诉讼,又有直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