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几年来普遍存在的一种犯罪行为,它不仅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而且造成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使企事业单位无法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社会稳定。一九七九年颁布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典第134条原样保留了这一条款,最高司法机关并无新的司法解释,以有效惩罚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保障企业生产、运行安全的功能。对于此类违法犯罪人员,应积极配合我国侦查机关的侦查,以保障其实际合法权益。对于此类人员,我国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此类人员进行处罚。我们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