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不离家"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仍住在夫妻离婚后的现象。近年来,北京和其他主要城市相继出台了住房限购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有些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已无法在本市购房。如果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判给一方,另一方就不具备购房资格,失去了另一方购买房屋的可能性,也会造成他们无房居住的后果。此外,从情感因素来看,有些夫妻虽然已经离婚,但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双方都想通过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来实现关系修复。其他家长也考虑孩子,认为同住一起照顾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离婚后主动选择继续共同生活。本案中,尽管双方自愿自愿选择共同居住,但认为关系尚未达到复婚条件,因此不办理复婚手续。"离异不离开家"现象所引起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排除公害纠纷。夫妇离婚后因客观原因居住在一起的,若双方矛盾较大,一方将妨碍对方居住和使用,受阻挠的一方便会请求对方排除妨碍;离婚后主动搬回共同居住,如果房子是一方的私人财产,以后双方的关系恶化,有权拥有房屋的一方就会要求对方搬走。第二,暴力引发的侵犯人身权纠纷。不管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造成的“离异不离开家”,双方在共同居住过程中,都会因各种摩擦而发生纠纷,进而引发暴力冲突,这已超越了家庭暴力的范畴。第三,同居纠纷。离异后主动选择住在一起,共同生活支出,购买家庭财产,共同抚养孩子,形成同居关系,当一方或双方想解除同居关系时,就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费争议。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应尝试多种方式,妥善处理离婚纠纷。因经济上的客观、居住条件的限制,法院裁定将房屋归双方共有,共同居住使用,是在房价高涨的现实中对双方财产权和居住权的一种保护。但是,在处理房屋所有权问题时,不仅要考虑双方的经济、居住条件,更要考虑双方的关系,是否有共同居住的现实基础。对双方矛盾不激化、关系较为缓和的,判决双方共同拥有房屋,共同居住使用为宜。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感情激烈,就不应该作出这样的判决。可考虑拍卖或整体出租房屋,房价或租金由双方分割,还是由双方共同居住,一方居住并支付另一方租金等方式,妥善处理房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