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终结或者不会判刑,至于会不会再批捕,还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

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三,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1、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2、对于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法律中对取保候审的规定,先是需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例来执行的。对于取保候审的人是否被批捕,那么执法机关就需要根据实际的涉案人员的案情,来对其进行处理。取保候审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刑罚处理,而是一种强制性的执法措施,因此需要根据涉案人员实际的案情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