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误工费:有固定收款人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或无收款人的,按上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不能确定的,可由医疗机构的证明或法医学鉴定决定;依此不能确定的,可依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及复原情况等确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百四十三条受害人的误工日,应根据其实际受损程度、恢复情况及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赔偿费的标准,可按受害人工资标准或实际收款人数额确定。受害者为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参照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人决定。假如受害者承包种植,养殖季节性很强。如果不及时经营将造成更大损失,除了受害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之外,还可以裁定行为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3.《医疗过失条例》第三百五十条第2项误工费:病人有固定收款人的,按本人因误工减少之固定收款人计算,对收款人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无固定收款人的,按上一年医疗事故发生地点年平均工资计算。4.《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1款受害者遭受人身损害,其原因是接受医疗治疗所需的各种费用和收款人误工造成的,包括医疗、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营养费,应由赔偿义务人赔偿。20.误工费以受害人误工时间及收入情况为依据。错失时间是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而定。对由于受伤致残而继续误工的,可将其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款者,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数计算;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则可参照该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综上所述,误工费的赔偿一般是根据劳动者的收入状况来计算的,而误工费也只是针对他人的其他情形而定,是不能申请的,因此,误工费的存在也是主要保证受害人在住院期间可以获得该部分报酬,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