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订立的婚前财产协议是有效的,但是无效和效力在生活中也存在着诸多限制:1.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1)财产归子女,许多伴侣在做财产约定时,将考虑将来抚养孩子,将同意将一部分的财产归孩子所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有这样的财产约定,这些财产仍然归父母所有。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来说,赠与不履行。自然,未完成的捐赠将不会生效。在实务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颇多,当然都以无效的认定而结束。(2)不动产归一方,但不做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财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上也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争议最后发生时,同样不能证实。(3)谁提出离婚谁没有财产“谁提出离婚,谁就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从而使任何一方都放弃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婚姻。事实上,这样的约定常常被视为限制离婚自由权,并被认定无效。2.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的义务是父母的天职,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而免除。作者在实务中遇到许多请求代为订立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意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所有的抚养费用。这种协议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很明显,如果一方承诺全额支付子女抚养费,而经济上陷入困境,无法单独负担子女的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就有共同的责任。(2)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在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婚外性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夫妻一方对外债的承担责任。然而,对于这两种债务各自承担的协议,只有在债权人能够证明其认识的情况下才有效。如果不这样做,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二人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3)在关于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的协议中,协议将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构成不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在家庭生活方面,一些费用是不可预见的,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很明显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各自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并且不能免除配偶之间的扶助义务,如果一方生病等需要治疗,则另一方要积极承担。研究发现,事实上,许多夫妻谈到分割共同财产时,都是想要离婚,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也会发生这种情况,但是毕竟还是少数,因为在很多人看来分家是一件很伤感情的事,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就不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分割共同财产时,当然要取得法院的支持,就必须要有很大的分割利益,同时又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