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救济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其精神损害,应承担金钱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补救的义务以抚慰当事人的一种制度。网友提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救济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其精神损害,应承担金钱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补救的义务以抚慰当事人的一种制度。相关法律知识:1、符合宪法原则的基本要求。《国家赔偿法》同其他法律一样,是以宪法为根据制定的。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事件仍不断上演,为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符合宪法原则的基本要求的,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体现宪法保障民权、控制国家权力的宗旨也可起到积极的作用。2、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并不与民事立法相矛盾。国家机关侵权与民事主体侵权只是主体不同,本质上没有区别。然而现实社会中,民事案件公民侵权造成他人精神损失的,须承担精神损失费,国家的行为造成公民精神损失,却不予赔偿,这显然于理不合,不利于建立统一的司法赔偿体系。从某种程度上讲,国家机关与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的对等性,作为赔偿主体也本应是平等的,国家毫无理由作为特殊主体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国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也应在立法和实践上实现统一。3、有利于彻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以人为本的社会,人的尊严是最基本的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没有权利侵犯,一旦侵犯后则有责任进行赔偿。现行《国家赔偿法》只针对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损害作出一定规定,但除此之外的隐私权、信用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却根本没有涉及。因此,扩大国家精神损害救济的范围,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4、是对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法律保障的进一步延伸和完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就是以支付金钱等物质方式来追求心灵上的平衡。当一些严重的精神损害无法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来救济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赔偿金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遭受的痛苦,以另一种方式给它提供精神补救,并提高其今后的生活水平,更有利于赔偿目的的实现。5、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滥用。从赔偿的效果来看,它不仅可以抚慰受害人的心灵,而且意味着对加害人的非难。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支付含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部分国家赔偿费用,这种通过物质形式的制裁与监督更富效率。这种经济上的威胁和制裁不但可以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的完善,推动勤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