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当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目前司法实践中,哺乳期间的孩子,原则上应该由母亲抚养,如果父母条件好,父母同意,也可以由父亲抚养。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子女,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未婚生育由其生母实际抚养。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承担孩子一部或全部生活费用及教育费用,直到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所负责任的数额、方式,应根据孩子的生父、生母的经济情况,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未婚子女或其生母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由法院强制对未婚子女的生父履行抚养义务。未婚生育的,如果继父愿意支付一部或全部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则该生孩子的抚养和教育费用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不愿负担,则不得对生父应付的抚养费进行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