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狱关押犯人能否作为证人,都有哪些规定

(一)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三)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所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在我国相关的关押犯人,一旦能够准确的表示自身的思维,具有自主能力的。牵涉的相关案件时,都应积极的进行相关的案件证人义务。对相关的案件审理和相关犯罪人员的审理案件都具有推动的意义。我国的法院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