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解除查封的条件有哪些?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只要符合上述执行结案条件的执行案件,都应依法解除查封。其中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二、解除查封的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强制执行措施(包括诉讼财产保全时的查封),在何种情形时可以解除查封,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有时未履行解除查封手续,任其自动解除查封。有时未作出裁定,以一纸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到相关协助部门解封了事。这对被执行人的权利极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解除查封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作出解除查封裁定,并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和相关协助单位。

解除查封的法定程序应为首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中的一种;其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解除查封裁定;第三是裁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案外人和协助义务单位。对于实践中遇到超过查封期限、查封效力自行消失的情况,如果案件未执行完毕,应当继续查封;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即使超过查封期限,人民法院亦应按解除查封的法定程序办理。

解除查封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履行相关规定的情况来认定,如果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司法机关的司法判决,那么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解除对财产的查封状态。另外,涉及到需要赔偿的情况下,应当对赔偿进行认定并履行好赔偿责任后,才能进一步的解除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