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老百姓的一项权利,有利于推进阳光政府的建设,但是当老百姓按照规定向政府申请相应的信息公开时,政府却以信息不存在为理由,拒绝老百姓的信息申请,那么被政府盖棺定论的所谓的不存在信息真的就不存在吗?政府说“不存在”的信息,不一定真的不存在。

在遇到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况时,要注意看政府提供的相关证据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检索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经检索没有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也就是说即使真的不存在,也是建立在充分检索的基础上的,如果老百姓提供的名称等信息有问题,也可以通过内容、特征描述的方式进行检索。

政府信息公开是老百姓应有的权利,政府不应该想当然的认为检索不到信息就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老百姓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