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报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妥善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路面事故同时报请交通部门处理。2.核准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验或交管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将车辆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3.在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在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当时的实际价值,则应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赔偿。4.部分损失保险车辆的局部受损,无论投保金额是否低于投保时的实际价值,都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出现了部分损失,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保险金额和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对保险车辆损失的最大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5.在车辆修理完毕或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之日起三个月内,保户应持有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和其他相关单据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