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安机关放任期限,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应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决定后立即放行,最长不会超过24小时,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往往是由于公安机关的证据不符合批捕条件。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对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九十一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在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这时,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请求复议,但一定要把被拘留者立即释放。观点不被接受的,可上交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高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查,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