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物应归属哪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如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因此,在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应当对租赁物在收回时的市值进行评估,对于市值超出承租人应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返还该笔款项。综合上面的介绍,融资租赁物应归属哪一方在法律中有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