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对象要素。这种犯罪侵害的对象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要素。这个中央集权体制很明显。然而,为了达到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终极目标,也有可能将推翻地方人民政府作为第一步,从而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所以,实施推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为,也是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颠覆性政府有多种形式,包括暴力与非暴力、公开及秘密等多种方式。例如发动武装政变,直接推翻国家政权,或利用已经偷走的部分国家的领导权,实行和平演变,改变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等等。打倒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要用各种方式改变人民民主专政的行为,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以公有制为主。而且有很多种方式。本罪的构成,并不需要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构成本罪,肇事者只要有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无论是否得逞,如果确定犯罪人为了颠覆政府而秘密策划活动,则不影响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则构成本罪。3.主体要素。该犯罪主体是普通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条将犯罪主体分别规定为首要分子.犯罪严重的.积极参与或参与的其他行为。犯下颠覆性政府行为的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取党、政、军要职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雄心壮志家。4.罪行的主观要素。这种犯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恶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