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银行的提前还款及原告的借款手续,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理会。原告为了全面履行合同,于2010年11月1日向被告发出《催促办理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函》,催促履行合同。***于2010年12月1日明确表示不将物业售予原告,而***于2010年12月30日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将物业售予原告,原告便于2011年1月1日发出《通知函》确认相关事实。于2011年1月7日发出《再次通知函》再次确认相关事实。***于2011年1月9日明确表示:假如要继续履行合同,则应该将房价总款从298万元提高到350万元,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