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复杂客体。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获取他人利益的行为。滥用职权是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用职务便利。具体地说,是指行使其职权范围内的权力,也就是行使职权直接行使职权的权利。以职务收受他人财物为目的,是一种典型的受贿行为。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受贿犯罪都是利用职务便利所构成的。(2)利用与职务相关的便利。使用与职务相关的便利,也就是说,本人并不直接使用职权,而是利用其职权或地位所产生的便利,并从中索取或存非法财物。在实践中,利用第三人的职务便利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通过对贿赂行为的客观分析,(1)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具体表现有两种。贿赂是受贿者通过公开或暗中的手段,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些甚至通过要挟,强迫当事人进行贿赂。在受贿案件中,由于索贿现象突出,主观恶性较重,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较大。为此,该法明文规定对索贿的从重处罚。(2)犯罪人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93条,该犯罪主体为:国别人员包括可以确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构任职的人员;拟设国家工作人员,国营企业.企业.在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出于故意而犯下的贿赂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在没有受贿罪和受贿罪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在为他人谋利时,以酬谢的名义将财物送交给他的家人,而前者不知情,不能接受贿赂。实务中,行为人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来掩饰自己犯罪的真实意图,因此,对此,必须深入分析和判断。如此一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谋取私利,收受财物,只能象征性地支付一笔小钱,实际上是掩盖贿赂的一种手段,而应以贿赂罪论处。在这一案件中,对贿赂数额的计算,应以行贿人所购物品实际支付的数额减去被贿款的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