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弃罪并不按遗弃时间定罪,而是将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人遗弃,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抛弃罪的标准并非时间,遗弃罪(我国刑法典第261条),是指年老.幼年.生病或其他无独立生存能力者,负有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孩子从出生起就是无条件的。作为一种社会责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是一种社会义务,是一种社会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放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时才构成犯罪。即情节恶劣与否是区分遗弃罪和非罪的重要界限。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因遗弃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被害人因弃置而无生命;背井离乡,被迫沿街乞讨的;被遗弃的受害者走向绝路;犯罪人屡受教育,拒不纠正而使受害人的生命陷入危难境地的;手段恶劣的(如遗弃时又有辱骂.虐待行为)等。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放弃罪的构成要件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仅限年长.年幼.患病或其他无独立生存能力的家庭成员。《婚姻法》明文规定:“不得虐待、抛弃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作出规定。具有可承受性而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即侵犯年老.年幼.生病或无独立生活能力者在家庭中享有平等权利。弃置行为常常威胁到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舆论的谴责,还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所以,与遗弃的犯罪作斗争,就会造成一个少而少、少、少、少、少、少、少、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保护妇女,尤其是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客观性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龄较小.年幼.生病或其他无独立生存能力的家庭成员遗弃,应当扶养,拒不扶养,情节恶劣。年龄大了,年龄大了,不能独立生存,生病或其他家庭成员,即:(1)由于年老、残疾、疾病及其他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2)尽管有生活资料;(2)由于疾病、老年、残疾、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3)由于年幼或智力低下,无独立生存能力的人,除有此种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得遗弃。1.犯罪人必须承担抚养义务。它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公民对何种家庭成员应承担扶养义务。扶养义务是以扶养、扶养、扶养、被扶养三个家庭成员、赡养和被赡养三种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孩子从出生起就是无条件的。作为一种社会责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是一种社会义务,是一种社会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爷爷奶奶对孙儿.外公对外孙.兄弟姐妹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也是如此,但是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儿童有权要求父母抚养权:孙辈有权要求祖父母抚养权,外孙子女有权要求外祖父母抚养,兄弟姐妹则有权要求兄弟姐妹抚养。“吉凶相争”是一种扶养义务。此种责任所指的必须是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亦属此类。配偶之间的扶养义务,是一种无条件的法律义务。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都有抚养和抚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养育和接受抚育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两个妻子之间的扶养关系必须以夫妻关系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在的过程中是一种夫妻的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则这种扶养关系也就终止。而对于子女的赡养义务,同样也是社会赋予的义务,也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此项义务从父母需要其子女的赡养时起即为无条件。也有一些情况,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抚养义务。家长对孩子负有抚养的责任,孩子也有责任支持他们。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姐妹姐妹姐妹姐妹的义务。但是,这一义务行使的先决条件是:由于年老体弱或多病而丧失工作能力.生活困难或行动不方便,需要有人照料.照料。2.可以负担而不愿意扶养,可以负担,是指没有额外的条件,不能负担,并且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并且有能满足本人和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标准)。肇事者是否有能力负担,这需要司法部门结合其收入.支出情况来具体说明,这里所说的扶养,如前面所述,从广义上来看,包括长辈对子女的抚育,晚辈对长辈的抚养,以及夫妻间的扶养。具体地说,所谓抚育,是指父母对子女,以及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对孙辈,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生活供养.社会抚育及其他方面的关心与帮助。抚养费,是指子女对父母,以及孙儿在一定条件下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生活供养兄弟姐妹、扶助、扶助。我们所说的扶养,是狭义的,专指夫妻之间的生活供养,以及其他各个方面的关心和帮助。所谓拒绝扶养,就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等。其特点是: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将其置于自己无法扶养的地方等。从行为内容来看,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给,而且包括对无法自立的人不给予必要的生活照顾。它在客观层面上揭示了该罪的不作为表现形式,也就是负责任地不履行所承担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无法自理的父母不予照顾等。3.遗弃必须达到恶劣程度,方可构成犯罪。即情节恶劣与否是区分遗弃罪和非罪的重要界限。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因遗弃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被害人因弃置而无生命;背井离乡,被迫沿街乞讨的;被遗弃的受害者走向绝路;犯罪人屡受教育,拒不纠正而使受害人的生命陷入危难境地的;手段恶劣的(如遗弃时又有辱骂.虐待行为)等。主观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应当是对被遗弃者承担法定扶养义务和有抚养、遗弃行为能力的人。唯有具有这一条件的人才是本罪的主体。若法律上没有扶养义务,则不存在扶养关系,也不会出现遗弃问题。依照婚姻法,法定扶养义务为: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养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离婚没有消灭,离异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和继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同生父母及其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一样,不过,在收养关系确立后,养子女和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被取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她的生父或母亲,承担孩子一部或全部生活费用或教育费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去世的未成年孙儿.外孙子女,承担抚育责任;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孩子已经死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去世或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扶养义务。按照以上规定,对于法律不具有扶养义务的远亲拒绝扶养的,不得将其视为遗弃。但根据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有下列情形的,有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具有扶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抚养者有扶养义务;长期生活中相互形成道德抚育关系,如年长保姆不受照顾,多年来协助雇主抚养孩子、管理家务活等,雇佣一名明养老人,对于这类赡养关系,应当予以确认和保护。主客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明知故犯,应当履行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拒养的动因多种多样,如有些人将老人当作累赘而遗弃;有些人以离婚为由,对所生孩子不予抚养:有些人以遗弃孩子作为再婚条件;有些人为了强迫对方离婚而抛弃妻子或丈夫等。总而言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思想或其它可耻动机遗弃罪,属于不作为犯罪,由于行为人在法律规定上对被侵权者负有一定的义务,对老年人也有抚养义务,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权、抚养权、抚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