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第二十六条(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和保护。成年的孩子对父母负有抚养.帮助和保护的义务。在此,父母和孩子当然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也就是生身。换言之,非亲生孩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2.在现实生活中,养父母与养子女虽然无血缘关系,但作为拟制的血亲,其权利义务等同于生身父母和亲子女。3.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在再婚家庭中,继父母及其子女在法律上没有法定的抚养.抚养义务。但是,如果继父母一方,愿意抚养继子的,并为其成长付出照顾.教育.抚养义务的,法律上承认双方构成了继父母和继子的关系,只有在该条件得到满足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等同于亲生父母和亲子女的关系。4.司法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一方与另一方怀孕而生,另一方不知道真相,抚养生养自己的孩子,却发现自己非亲生。如事实不清的一方,起诉要求孩子的亲生父母为其抚养期间的相关开支赔偿,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也反映出:非亲生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至于养父母子女的关系,我国《民法典》规定,“从收养关系建立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若领养人与寄养达成解除收养协议,领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损害子女合法权益时,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的关系恶化.不能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