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诉案件的特点及相关法律规定,自诉案件启动诉讼的条件为:(一)有适当条件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受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强制性威吓等原因不能告知,或受到限制,或由于年老、疾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知的,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请求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因自诉人的起诉而产生,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介入,因而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被告在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被告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或被告下落不明,自诉案件不能成立。在起诉时,自诉人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以及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何种刑事责任。在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时,也需要特别的赔偿要求。(三)属于自诉范围的案件,即《刑事诉讼法》第170条所规定的告知后方进行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已获得证据证明其对被告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要依法追究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和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自诉案件,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受害人有证据表明,受害人提出了刑事自诉,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犯有被控罪行的事实。(五)应根据刑事诉讼法院管辖的自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典有关级别和区域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一方或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港澳、台同胞告知的,应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它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