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纠纷案例解析:如果企业的合法资产被有关部门查封、扣押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维权?通过湖南某公司以及黄某和某地机关的诉讼案来分析,企业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基本案情:1994年某公司与黄某做生意订购橡胶等货物,该公司预付了数百万的相应款项,黄某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没有供货,该公司就以黄某涉嫌诈骗440万为由,向相关部门报案,有关部门依法对黄某进行了收容。在收容94天之后,相关部门以黄某不构成诈骗作出了相关的决定。在收容期间,相关部门将扣押黄某的360万予以直接支付给了某公司,导致黄某出来之后损失巨大,黄某向相关部门提出赔偿的诉讼。黄某除了人身自由造成的损失赔偿之外,关键是扣押这部分360万是如何界定的?

因为这个案子也是经过了一审、二审打到了最高院,那么法院对于这件事情是如何认定的呢?首先对于黄某的诈骗是不予认定的,对于黄某的赔偿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特别是这360万,法院认为,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授权相关部门动用行政职权为他人追讨债务,没有任何法律授权给相关部门可以为他人追债。

据此,为第三人某公司追讨债务的行为没有法律授权,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这一点是很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对黄某进行行政赔偿,主要就是依据第四条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当然,《国家赔偿法》还有很多比较详细的规定,对于黄某的损失,相关部门应当向涉案的公司进行讨要,讨要之后对黄某进行赔偿,涉案公司向黄某进行追讨应当另行起诉,这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关于利息的部分,法院也作出了认定。

在本案当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点:在类似的案件中,相关部门会查封某些企业的资产,在这些查封的资产当中,有很多当然是违法的取得,也不乏其中有一些是合法所得,相关部门在处理案件过程当中,有双重身份,一种是司法机关,一种是行政机关。

相关部门如果依据行政职权作出的扣押等等一系列决定,如果是错误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或者补偿,都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每个案子的情况不同,应该根据每个案子不同之处制定专门的办案方案,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案件,应当去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由律师团队根据企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制定专业的办案方案之后,再进行下一步的计划。千万不要启动一些不太正确的维权方式,那样不仅会造成很大的损失,有可能损失还是不可逆的,在实践中也遇到过很多这样的案例。